应用开发者协议
一、协议定义
1.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开放平台
a)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开放平台是指由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拥有并提供的一些软件、文档和技术服务,插件应用程序提供者基于这些软件、文档和技术服务,向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提供应用;
b)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开放平台所包含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 应用提供数据接口服务、为 应用提供数据统计服务、提供支付渠道和计费系统、提供营销方案和营销服务。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权利与义务
a)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开放平台知识产权属于家政网络服务中心;
b)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有权免费获得 应用的使用权,并允许最终用户使用该 应用;
c)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开放平台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各个部分的约定,在上线前和上线后对 应用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各个部分的约定的 应用,将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处理,直至关闭数据接口,并做下线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 应用提供者自行承担;
d)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在对第三方和最终用户的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网站、电子邮件、产品说明、市场营销等活动)中,可提及 应用,并使第三方和最终用户认为该 应用是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的组成部分。
三、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1. 应用提供者同意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有权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开放平台。如受到影响的 应用属于免费的 应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无需通知提供者,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如受到影响的 应用属于收费的或带有商业营销的 应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应当在变更、中断或终止发生之前或之后通知提供者。
2.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开放平台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应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3. 已通过审核并公布在家政开放平台的应用,如在使用过程中被发现与审核时提交的应用截图不符,家政开放平台有权中止提供该应用所有接口。开发者有权就此不符向家政开放平台做出书面解释,待家政开放平台确认后,可重新开放该应用接口。
四、知识产权和品牌权利
1. 应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造成用户混淆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包括但不限于:
a) 应用不应引用任何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品牌、服务标志、公司徽标,或让用户误以为是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正在运营该程序;
b) 应用不能破坏或改变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开放平台或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网上显示的关于专利、版权、商标或其他权利声明;
c) 应用可以自行进行市场营销活动,但不应引用任何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品牌,或让用户误以为是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开展的市场营销活动。
2. 应用内部引用的第三方内容,包括音乐/视频/图片等, 应用提供者应获取合法的授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家政网络服务中心不承担这部分纠纷的责任。
3.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有权单方面发布宣告彼此合作关系的新闻,无须事先获得 应用提供者的确认; 应用提供者在单方面发布宣告彼此合作关系的新闻时,必须事先经过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的同意。
五、竞业限定
1. 除非家政网络服务中心与 应用提供者另有约定,否则:
a) 应用内部禁止进行外部链接,或者引导用户注册外站;
b) 应用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开放平台之上生成的数据,禁止与开放平台之外的任何数据,进行任何形式的查看或交互;
c) 应用提供者必须接受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用户认证体系,并且不得在所提供的服务中设置另外独立的用户认证体系;但是可以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用户体系之上设置不同用户权限;
六、广告和营销服务
1.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为 应用提供者提供广告和商业营销的支持和服务:
a) 应用可以进行广告和营销服务,具体细节将经过双方另外商定并另行达成协议;
七、向个人用户收费
1. 应用可以向个人用户收费,具体细节将经过双方另外商定并达成的协议,但需受以下原则的限定:
a) 应用是否向个人用户收费,由 应用提供者与家政网络服务中心进行约定;
b) 应用向个人用户收费的渠道必须并仅使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提供的支付渠道;
c) 应用向个人用户收费,去除全部成本后,产生的收益由 应用提供者获得;
d) 具体合作内容和结算方式,另行约定;
八、商业秘密
1.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2. 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九、声明及保证
1. 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a) 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自然人或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b) 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
c) 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2. 应用提供者保证:
a) 对其提供给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的全部信息拥有版权或其他合法权利,可以授权家政网络服务中心使用该等信息;
b) 其提供给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的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合法,并且不会侵害任何其他方的合法权益。如因 应用提供者违反上述保证而引起任何争议,应用提供者应负责解决;如给其他方造成任何损失, 应用提供者应负责全额赔偿。
十、违约责任
1. 本协议各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
2. 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任何违反“家政应用平台规范”的 应用提供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处罚主体)有权依据规范之约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十一、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 如任何一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使用中国法律。
十二、其他
1. 应用提供者在进行注册程序过程中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按钮即表示其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
2.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中山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所有。
3.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有权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不定期地完善和修改本协议,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将会直接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已经通知提供者修改内容。家政网络服务中心也可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提供者提示修改内容。
4. 如果不同意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应用提供者有权停止使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开放平台服务。如果继续使用该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网络服务使用协议
1. 特别提示
1.1.
中山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操作规则提供基于互联网以及移动网的相关服务(以下称“网络服务”),为获得网络服务,服务使用人(以下称“用户”)应当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按照页面上的提示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用户在进行注册程序过程中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用户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
1.2.
用户注册成功后,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将给予每个用户一个用户帐号及相应的密码,该用户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2. 服务内容
2.1.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例如博客、播客、在线音乐、搜索、手机图片铃声下载、交友、论坛(BBS)、聊天室、电子邮件、发表新闻评论等。
2.2.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提供的部分网络服务(例如手机图片铃声下载、电子邮件等)为收费的网络服务,用户使用收费网络服务需要向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支付一定的费用。对于收费的网络服务,家政网络服务中心会在用户使用之前给予用户明确的提示,只有用户根据提示确认其愿意支付相关费用,用户才能使用该等收费网络服务。如用户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则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有权不向用户提供该等收费网络服务。
2.3
用户理解,家政网络服务中心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除此之外与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3. 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3.1.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有权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包括收费网络服务)。如变更、中断或终止的网络服务属于免费网络服务,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如变更、中断或终止的网络服务属于收费网络服务,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应当在变更、中断或终止之前事先通知用户,并应向受影响的用户提供等值的替代性的收费网络服务,如用户不愿意接受替代性的收费网络服务,就该用户已经向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支付的服务费,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该用户实际使用相应收费网络服务的情况扣除相应服务费之后将剩余的服务费退还给该用户。
3.2.
用户理解,家政网络服务中心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收费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应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3.3.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包括收费网络服务)而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3.3.1 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3.3.2 用户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3.3.3 用户在使用收费网络服务时未按规定向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3.4.
如用户注册的免费网络服务的帐号在任何连续180日内未实际使用,或者用户注册的收费网络服务的帐号在其订购的收费网络服务的服务期满之后连续180日内未实际使用,则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有权删除该帐号并停止为该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
4. 使用规则
4.1.
用户在申请使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网络服务时,必须向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更新。
4.2.
用户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如用户发现其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3.
用户同意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有权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网站的任何页面上投放广告),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家政网络服务中心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4.4.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音乐免费在线试听服务是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免费向用户提供的正版在线音乐服务,用户同意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在提供家政网络服务中心音乐免费在线试听服务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在相关页面投放商业性广告。
4.5.
对于用户通过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论坛、BBS、新闻评论、个人家园)上传到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网站上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
4.6.
用户在使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6.1 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4.6.2 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6.3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4.6.4 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网络服务侵犯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的商业利益,包括并不限于发布非经家政网络服务中心许可的商业广告;
4.6.5 不得利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4.6.6 不得利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提供的网络服务上传、展示或传播任何虚假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4.6.7 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4.6.8 不得利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的行为;
4.7.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有权对用户使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网络服务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用户存储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的内容进行审核),如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违反任何上述规定,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或其授权的人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张贴的内容等、暂停或终止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权利)以减轻用户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
4.8.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针对某些特定的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网络服务的使用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短信提醒等)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用户如使用该等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网络服务,视为用户同意该等声明、通知、警示的内容。
5. 知识产权
5.1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包含的任何文本、图片、图形、音频和/或视频资料均受版权、商标和/或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上述资料均不得在任何媒体直接或间接发布、播放、出于播放或发布目的而改写或再发行,或者被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所有这些资料或资料的任何部分仅可作为私人和非商业用途而保存在某台计算机内。家政网络服务中心不就由上述资料产生或在传送或递交全部或部分上述资料过程中产生的延误、不准确、错误和遗漏或从中产生或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以任何形式,向用户或任何第三方负责。
5.2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为提供网络服务而使用的任何软件(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中所含的任何图象、照片、动画、录像、录音、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随附的帮助材料)的一切权利均属于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未经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许可,用户不得对该软件进行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反向编译(decompile)或反汇编(disassemble)。
6. 隐私保护
6.1. 保护用户隐私是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的一项基本政策,家政网络服务中心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单个用户的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6.1.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6.1.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6.1.3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6.1.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6.1.5 为维护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的合法权益。
6.2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有权将用户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6.3 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
7. 免责声明
7.1.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不担保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担保。
7.3.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不保证为向用户提供便利而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该等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家政网络服务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7.4.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家政网络服务中心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家政网络服务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7.5.
用户同意,对于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向用户提供的下列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缺陷本身及其引发的任何损失,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7.5.1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向用户免费提供的各项网络服务;
7.5.2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向用户赠送的任何产品或者服务;
7.5.3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向收费网络服务用户附赠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
8. 违约赔偿
8.1.
如因家政网络服务中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用户造成损失,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8.2.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如因用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或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用户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9. 协议修改
9.1.
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将会直接在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家政网络服务中心也可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
9.2.
如果不同意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10. 通知送达
10.1.
本协议项下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0.2.
用户对于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的通知应当通过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11. 法律管辖
11.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
11.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家政网络服务中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其他规定
12.1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2.2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2.3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1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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